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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舉行立法聽證會的公告
時間:2021-12-07 10:33:08點擊數: 來源: 懷化人大
?關于舉行立法聽證會的公告

為了增強地方立法的科學性、民主性,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根據《懷化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規定,擬于2021年12月16日(星期四)上午9:00在市人大常委會機關516會議室就《懷化市住宅物業管理若干規定(草案·二審修改第四稿)》(以下簡稱規定草案,文本見附件2 )舉行立法聽證會,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聽證事項

(一)規定草案第二條、第三條關于住宅物業綜合治理措施與物業管理委員會的規定是否合理、可行;

(二)規定草案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關于消防管理、車輛停放和共有收入管理的規定是否合理、可行;

(三)規定草案第八條關于高空拋物治理的規定是否合理、可行;

(四)規定草案第十條、第十一條關于行政處罰設定是否合法、合理、可行;

(五)關于規定草案其他內容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的意見或者建議。

二、報名范圍

凡是年滿十八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均可報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可以推薦相關人員參加聽證會。

三、報名時間

自即日起,到12月14日17:00時截止。

四、報名方式

懷化人大網自行下載并填寫《聽證代表報名(推薦)表》報名,報名時請一并提供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聽證會確定聽證代表16名,按提交《聽證代表報名(推薦)表》時間先后順序選定,超過16人的,作為聽證旁聽代表參加聽證會。

報名地點:懷化市鶴城區東環路2號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507室)

聯系電話:0745-2222911

電子郵箱:yxz3326912@163.com

 

附件1:立法聽證會聽證代表報名(推薦)表
附件2:《懷化市住宅物業管理若干規定(草案·二審修改第四稿)》

 

                             懷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室

2021年12月7日

 

 


 

附件1:

 

立法聽證會聽證代表報名(推薦)表

 

姓名

 

性別

 

年     齡

 

民族

 

職業

 

文化程度

 

公民身份證號碼

 

工作單位

及職務

 

報名方式

個人報名□

單位推薦□

職稱或職業資格證書

 

聯系方式

地址

 

電話

 

電 子

郵 箱

 

對聽證事項

的基本觀點

 

 

 

附件2:

 

懷化市住宅物業管理若干規定

(草案·二審修改第四稿)

 

第一條 【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住宅物業以及與住宅在同一物業服務區域的其他物業的管理和服務活動。

第二條【綜合治理措施】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納入社區網格化治理和績效考核目標管理,推動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全覆蓋,并為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提供必要支持。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分類監管,落實信用管理措施。

第三條 【物業管理委員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可以組建物業管理委員會:

(一)暫不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

(二)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但是確有困難未成立;

(三)業主大會成立后,確因客觀困難未能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物業管理委員會由居(村)民委員會、業主、物業使用人代表等七人以上單數組成,其中業主代表不少于物業管理委員會成員的三分之二。物業管理委員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成員且過半數業主成員參加。

業主代表由十人以上業主推薦產生,并應當和物業管理委員會其他成員一同向業主公示。

物業管理委員會作為臨時機構,組織業主共同決定物業管理事項,推動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的職責和工作要求參照業主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物業管理委員會自業主委員會產生之日起解散。

第四條 【業主大會表決】依法需要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業主大會會議在確認業主身份的前提下,可以采取書面方式或者通過電子表決系統微信、QQ等信息技術手段進行。對使用信息技術手段進行投票表決確有困難的老年人、殘疾人等業主,業主大會籌備組、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等應當提供幫助。

業主簽收書面表決票或者在投票表決期間登錄電子表決系統的,視為參與表決。業主參與表決應當作出同意、不同意、棄權的意思表示,未作出意思表示的視為棄權。

業主大會會議不得就已公示議題以外的事項進行表決。

 【消防管理】新建住宅小區建設單位應當規范設置電動摩托車、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已建成住宅小區應當在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下規范設置電動摩托車、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

物業服務人應當在消防救援機構的指導下,對未實行人車分流管理的區域劃設消防車通道標識標線。

第六條 【車輛停放管理】物業服務人應當加強住宅小區車輛停放管理,提高公共停車泊位使用效率。

業主共有車位的車輛停放管理辦法可以通過業主管理規約的方式明確,并可以授權物業服務人組織實施。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廢棄車輛信息查詢等提供支持。

七條 【共有收入管理】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應當在銀行開立專用賬戶進行管理,,并自開立之日起十日內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侵占。

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扣除不高于百分之二十的管理成本,但是業主的共同決定另有規定的除外。管理人應當于每年三月底前在物業服務區域顯著位置和物業服務信息平臺,公示上一年度收入及使用詳細情況,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三分之一以上業主的申請,可以組織對利用業主共有部分產生收入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管理人應當予以配合。審計時應當邀請業主代表和居(村)民委員會參加,審計結果應當向業主公示。

第八條 【高空拋物治理】新建住宅小區建設單位應當配套建設高空拋物的全覆蓋監控系統,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驗收、同時承接查驗。

已建住宅小區應當逐步建設高空拋物的全覆蓋監控系統。建設經費可以在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中列支,沒有共有收入或者共有收入不足的,可以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物業服務人應當加強禁止高空拋物行為的宣傳教育,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發現高空拋物行為,應當及時勸阻行為人,勸阻內容應當詳細記錄,與監控信息資料妥善保存。

第九條 【退出物業項目】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期內提前退出物業服務項目,應當提前六十日向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書面提出,并向業主公告,但是合同對期限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 【法律責任一】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劃設消防車通道標識標線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 【法律責任二】違反本規定第七條規定,挪用、侵占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回,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挪用、侵占數額二倍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開立銀行專用賬戶管理有收入,或者未按規定公示有收入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十二條 【施行日期】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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