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根據省人大常委會關于縣鄉兩級人大換屆選舉時間的決定,按照縣鄉兩級人大代表換屆選舉同步進行的原則,我省將于8月、10月下旬分別依法召開新一屆鄉級、縣級人大第一次會議。人民之友新媒體推出縣鄉兩級人大換屆選舉工作操作程序解答,供參考。
投票選舉是選舉產生縣鄉兩級人大代表的最后一個環節,也是最關鍵的環節。在此之前的選區劃分、選民登記、提名確定代表候選人等工作的成效,最終均體現在投票選舉上。
一、投票選舉前的主要準備工作
(一)制定投票選舉的工作方案。縣鄉兩級選舉委員會要對組織選民參加投票選舉、進一步宣傳介紹正式候選人、確定和管理投票場所等進行研究布置,制定方案,提出要求。各選區選舉工作小組要按照選舉委員會的工作安排,結合本選區實際,制定選舉日投票選舉實施方案,明確分工,責任到人。
(二)搞好投票選舉的宣傳工作。在正式代表候選人確定后至選舉日之前,選舉委員會要統一組織各選區進一步介紹正式代表候選人,根據選民要求,組織正式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由候選人介紹本人的情況,回答選民的問題,幫助選民全面了解候選人的情況,保證選民能選出自己滿意的代表。各選區要組織選民學習投票選舉的有關法律規定,宣傳投票選舉的程序和方法,公布投票選舉的具體時間、地點、步驟,保證選民按照法定程序參加投票。
(三)摸清選民的情況。要注意查清選民名單張榜公布后至投票選舉前這段時間內,因結婚、調動工作、死亡等原因造成的選民變動情況。還要重點摸清參加選舉大會或投票站投票的人數、在流動票箱投票的人數、在選舉期間外出需要委托其他選民代為投票的人數,以及接受委托投票等情況。
(四)確定、培訓選舉工作人員。縣鄉兩級人大代表選舉面對的是每一個選民,每個選區的情況又不相同,組織工作的難度很大。發揮選舉工作骨干力量的作用非常重要。首先,選舉委員會要確定各選區選舉大會的主持人,并發委托書。其次,由選區選舉工作小組組織選區選民小組組長推定總監票人、監票人、總計票人、計票人,指定流動票箱三名以上選舉工作人員。再次,選舉委員會安排時間和人員,對選舉大會主持人、總監票人、監票人、總計票人、計票人、流動票箱負責人進行選舉業務培訓,使他們熟悉監票、發票、寫票、檢票、計票等選舉工作程序,明確各自的職責和應注意事項。可以考慮在選舉日之前,由選舉委員會組織各選區選舉工作人員到一個試點選區現場觀摩,學習投票選舉工作。
(五)做好有關投票選舉的物質準備工作。主要是印制選票、選舉會議所需文件和有關表格,準備票箱、流動票箱和會標、標語,布置選舉大會會場或投票站。票箱、流動票箱要加鎖密封,投票口不宜太大,以防止作弊行為。
二、投票選舉的程序
投票選舉莊嚴神圣,法律性、程序性強,必須嚴格按照選舉法和我省縣級以下直接選舉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操作。根據選舉法第九章和我省縣級以下直接選舉細則第八章對選舉程序作出的專門規定以及縣鄉兩級人大換屆選舉實踐,召開選舉大會進行投票選舉的一般有以下八個程序。
(一)大會主持人主持會議。選舉法第十一條規定選舉委員會的職責之一是,主持投票選舉。但是,由于縣鄉兩級選舉委員會在本行政區域內統一規定了各選區的選舉時間,而選舉委員會組成人員只有十幾位,要選舉委員會直接、全部主持各選區的投票選舉不可能。因此,我省縣級以下直接選舉細則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縣級以下人大代表的投票選舉工作,由選舉委員會主持或者由其委托選區選舉工作小組主持。實際操作中,一般是由選舉委員會書面委派各選區選舉工作小組的主要負責人主持本選區的投票選舉。投票選舉大會的投票選舉由選舉委員會成員或其委托的人員主持。
(二)關于投票選舉的要求。一是要注意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消除各種消極因素,組織和發動選民積極參加投票;二是要保障選民按自己的意愿填寫選票的權利;三是委托或代寫選票時,要防止發生侵權行為;四是要及時嚴肅處理違法行為和破壞選舉的事件。
(三)核實參加大會的選民人數是否達到法定人數。只有參加投票選舉的選民人數已經達到選區全體選民的過半數,才能進行投票選舉。否則,不能進行投票選舉。為了便于清點核實選民人數和發放選票,應將委托投票的選民數統計清楚,收驗委托投票人的委托書。委托投票選民人數與實到會選民人數之和才是參加投票的選民人數。
(四)推定總監票人、監票人、總計票人、計票人名單。我省縣級以下直接選舉細則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監票人和計票人由選區選舉工作小組組織選區選民小組組長推定。
(五)分發選票。根據選舉法的規定,領取選票的憑證有兩種:一是身份證,二是選民證。具體采取何種憑證,各地選舉委員會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決定。
(六)填投選票。選舉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一律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選舉時應當設有秘密寫票處。”選區應當創造條件保證選民能秘密填寫選票。選舉大會主持人應當告知選民填寫選票和投票的注意事項。選民對正式代表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任何選民,也可以棄權。為便于投票選舉工作,一般應按先主持人、總監票人、監票人、總計票人、計票人,后其他選民的順序依次進行投票。
(七)計票。投票結束后,總計票人、計票人要在總監票人、監票人的監督下統一開箱清點核對選票數。如果發現收回的選票數多于發出的選票數,應盡快查明原因,并由大會主持人立即報告選舉委員會,由選舉委員會確認選舉無效,并決定重新投票時間。如果收回的選票數等于或少于發出的選票數,則選舉有效,可以開始計票。計票結果應作出書面記錄,由總監票人、監票人和總計票人、計票人簽字。同時,將選票全部封存備查。
(八)確認、宣布選舉結果和公布當選代表名單。根據選舉法第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選舉結果應由選舉委員會確認是否有效后予以宣布,并公布當選代表名單。因此,選區在計票結束后,應當場公布各代表候選人的得票數,由選區選舉工作小組將選舉結果書面上報選舉委員會審查確認。選舉委員會確定選舉結果是否有效,應當根據選舉法的規定進行,主要審查選舉的各個環節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如代表候選人的提出、確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代表候選人的名額是否符合法定的差額比例,選民聯名提出的代表候選人是否列入了代表候選人名單,參加投票的選民是否超過了選區全體選民的半數以上,代表候選人是否獲得了參加投票的選民過半數贊成票,當選代表是否有被選舉權當選代表人數是否等于或少于應選代表名額等。對符合法律規定的選舉結果,由選舉委員會確定有效,按選區于投票選舉結束后,用公告形式及時予以宣布,并公布當選代表名單。
設立投票站、流動票箱進行投票選舉的程序,比召開選舉大會進行投票選舉要簡單許多,但對領取選票、填寫選票、投票、計票、監票等仍應規范運作,尤其是要加強票箱保管和投票監督,嚴格按統一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匯總上報選舉計票結果。我省縣級以下直接選舉細則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對投票站的設立和流動票箱的使用作出了規定:“根據各選區選民分布狀況,按照方便選民投票的原則設立投票站,進行選舉。選民居住比較集中的,可以召開選舉大會,進行選舉;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動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選民,可以在流動票箱投票。”“采用流動票箱投票的,選區選舉工作小組應當為每一流動票箱指定三名以上選舉工作人員,并從中確定監票人。”根據中央2021年3號文件規定,流動票箱應當嚴格依法使用,并確保每個流動票箱使用時至少有2名以上監票人員負責。
此外,根據選舉法第四十條和我省縣級以下直接選舉細則第三十六條的規定,選舉時應當設有秘密寫票處。
三、投票選舉中應注意的問題
(一)委托投票問題。選舉法規定委托投票的形式,是為了更好地保護選舉期間在外選民的民主權利。但是,如果這種形式的運用不加限制,必然會損害選舉的嚴肅性,損害部分選民的民主權利。因此,一般情況下,選民都應親自參加投票選舉活動。選民如果在選舉期間外出,需要委托投票,也要依法進行。一是委托必須采取書面方式,口頭不行。委托人必須書寫委托書,寫明被委托人姓名、委托權限等內容。二是被委托人必須是選民。三是每一選民所接受的委托不能超過三人,每一委托人只能委托一名選民代為投票。四是委托投票必須經選舉委員會同意。五是被委托的選民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為投票。符合上述前四個條件的,方允許領取選票,進行委托投票。否則,委托投票無效。
(二)再次投票問題。在投票選舉時,如果遇到獲得過半數贊成票的代表候選人人數超過應選代表名額,并且代表候選人的所得贊成票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獲得選票數相等的代表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由于在第一次投票時,這幾個票數相等的代表候選人已經獲得了過半數選票而取得了當選資格,因此,在再次投票時,即使在應選代表名額之內的代表候選人未能獲得過半數的選票,也應確認其當選。
(三)另行選舉問題。在投票選舉時,如果遇到所有的候選人所得選票均未能超過半數,應當另行選舉。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代表的人數少于應選代表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時,根據在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選舉法第三十一條和我省縣級以下直接選舉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差額比例,確定代表候選人名單,即直接選舉時,代表候選人應多于應選代表名額三分之一至一倍,如果只選一人,候選人就應為二人。另行選舉時,代表候選人以得票多的當選,不要求過半數,但得票數不得少于選票的三分之一。這是直接選舉不同于間接選舉的表現之一。
(四)重新選舉問題。在投票選舉時,如果第一次投票選舉因為違法而未能選出代表,再進行第二次投票選舉,即重新選舉。重新選舉的程序按照一般投票選舉的方式進行,不能適用選舉法關于另行選舉時“以得票數多的當選,但是得票數不得少于選票的三分之一”的規定。
(五)保證各少數民族代表當選的問題。選舉法第五章對各少數民族的選舉作了專門規定。有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數民族都應有代表參加當地人大;散居的少數民族應選當地人大的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可以少于當地人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等。這些規定體現了我國各民族之間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從法律上保證了各少數民族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的權利。為執行好這些規定,可以在選票上標明少數民族候選人的所屬民族;同時,要做好引導、宣傳工作,保證法律規定的實施。如果沒有選出按照規定應該選出的少數民族代表或當選的少數民族代表沒有達到應選的名額,在有代表出缺名額的情況下,應在該少數民族選民中再提出代表候選人進行補選。
(六)保障流動人口選舉權利的問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政策要求,應當動員和組織流動人口參選,切實保障流動人口的選舉權利。流動人口原則上在戶籍所在地參加選舉。適當放寬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參選的條件,支持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參加選舉。流動人口在戶籍所在地參加選舉的,經選舉委員會同意,可以通過信函、傳真或其他方式委托其他公民代為投票。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參加選舉的,戶籍所在地要及時為其開具選民資格證明,現居住地選舉機構也可以主動聯系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確認其選民資格。已在現居住地參加過上一屆選舉的流動人口,經核對選民資格后,繼續在現居住地參選。
根據選舉法第四十七條和我省縣級以下直接選舉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縣級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和鄉級人大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應當依法進行代表資格審查,提出代表當選是否有效的意見,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或者鄉級人大主席團報告;縣級人大常委會或者鄉級人大主席團根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出的報告,確認代表的資格或者確定代表的當選無效,在每屆人大第一次會議前公布代表名單。
鏈 接
《湖南省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細則》釋義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應當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并接受監督。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預選民自由行使選舉權。
一個縣級行政區域的選舉投票時間,可以安排一至五日。
【釋義】本條是關于保障選民的選舉權和關于選舉投票時間的規定。
本條第一款援引選舉法第三十六條關于保障選民選舉權的規定,強調選舉工作中要嚴格遵守選舉的法律程序,保障選民依法行使選舉權。整個選舉過程都要接受選民或者選舉主持機構的監督,選舉委員會要接受任命它的人大常委會的監督。對選舉工作進行監督,是保障選舉活動依法公正進行的需要,可以防止各個環節中出現的違法現象,保障依法選舉,保證選舉結果的合法與公正。
關于選舉投票時間。選舉法對此沒有作出規定。根據我省實際,本條第二款規定:一個縣級行政區域的選舉投票時間,可以安排一至五日。實際工作中,居住集中的行政區域,選舉投票的時間可以只安排一至兩天;居住分散且交通不便的行政區域,為充分收回選票,保障選民的投票權,考慮到可操作性,可安排三至五天進行投票選舉。
第三十四條 在選民直接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選民根據選舉委員會的規定,憑身份證或者選民證領取選票。
選票上正式代表候選人的排列以姓名筆畫為序。
【釋義】本條是關于領取選票和代表候選人排名順序的規定。
我國在選舉實踐中主要采取紙制選票的方式進行選舉。根據選舉法規定,直接選舉中,選民根據選舉委員會的規定,憑身份證或者選民證領取選票。
選民領取選票,或者說選票的發放,是選舉中的一個重要環節,必須認真對待。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不同,直接選舉選民人數多,投票時間持續長,通常在選舉日的工作時間內都可以投票,因此不可能一次性發放選票。一般是選民分別領取選票,然后寫票、投票。為了保證選票有條不紊地發放,防止錯發、漏發、重發,選民必須憑身份證或者選民證領取選票。至于是憑身份證,還是憑選民證領取選票,由選舉委員會根據當地的具體情況決定。無論是憑身份證,還是憑選民證,都要做好登記核實工作,保證準確無誤。
此外,選票上候選人姓名的排列,可能也會對選民的選擇產生一定影響,代表候選人對此也非常關注。選舉法中對候選人的排列順序沒有明確的規定。為了進一步規范選舉過程,參照全國人大會議的做法,本條規定:選票上正式代表候選人的排列以姓名筆畫為序。實際操作中,為了保證少數民族的當選和逐步提高婦女在代表中的比例,還可以在少數民族和婦女的姓名后分別注明民族、性別。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投票選舉工作,由選舉委員會或者由其委托選區選舉工作小組主持。根據各選區選民分布狀況,按照方便選民投票的原則設立投票站,進行選舉。選民居住比較集中的,可以召開選舉大會,進行選舉;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動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選民,可以在流動票箱投票。
采用流動票箱投票的,選區選舉工作小組應當為每一流動票箱指定三名以上選舉工作人員,并從中確定監票人。
監票人和計票人由選區選舉工作小組組織選區選民小組組長推定。代表候選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等近親屬不得擔任監票人、計票人以及流動票箱工作人員。
【釋義】本條是關于選民投票的規定。
關于投票選舉的組織和投票場所的設立。本條明確了直接選舉中投票選舉的組織,可以由選舉委員會主持,也可以由選舉委員會委托選區選舉工作小組主持投票選舉。
投票場所是選民進行投票的地方。投票場所的確定多以方便選民投票為原則,一般都設有固定投票場所和流動投票場所。根據本條的規定,直接選舉中選民投票的場所有三種情況:即設立投票站、召開選舉大會或者設立流動票箱,2010年修改的選舉法第三十七條(2020年修改的選舉法第三十八條)對這三種投票場所分別作了細化規定。其中主要是設立投票站。投票站的設置,應當根據各選區選民的分布狀況,以方便選民到站投票為原則,不能過于集中,站點不能過少。召開選舉大會進行投票,是基層選舉的傳統方式,其好處是形式隆重、氣氛熱烈,可以讓選民從中感受到民主的氣息,體驗到選舉的神圣,是一種很好的宣傳教育形式,但要注意選擇好會場,簡化不必要的程序。流動票箱只能作為選民投票的一種輔助形式,不能作為主要形式,且在選舉工作中,要加強對流動票箱的管理。本條根據選舉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流動票箱只能向因患有疾病等原因不能到投票站投票或者參加選舉大會投票的人員開放,或者是在選民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地方設立。此外,為了加強對流動票箱的監督和管理,本條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編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導讀與釋義》一書中的有關內容和一些地方的建議,從實際出發作出以下規定:采用流動票箱投票的,選區選舉工作小組應當為每一流動票箱指定三名以上選舉工作人員,并從中確定監票人。為進一步規范流動票箱的管理和使用,中央2021年3號文件要求,流動票箱應當嚴格依法使用,并確保每個票箱使用時至少有2名以上監票人員負責。
關于推選監票人和計票人。監票、計票是選舉投票階段的重要環節。為保證選舉公正,在組織投票前,要進行監票、計票人員的推選。在直接選舉中,一般由各選民小組推選他們信任的人員為監票和計票人員。因此,本條規定:監票人和計票人由選區選舉工作小組組織選區選民小組組長推定。實踐中,一般由各選民小組長提出建議人選,選舉工作小組綜合平衡后確定。
監票、計票工作是確認選舉結果是否有效、選票是否有效、代表候選人是否當選的重要環節,對保證選舉的公正性具有重要意義。因此,選舉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了“代表候選人的近親屬不得擔任監票人、計票人”的回避制度。為了增加可操作性,本條對“近親屬”進行了細化規定,即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把近親屬的范圍界定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等。同時,為了規范流動票箱的使用和管理,體現公平、公正,還規定代表候選人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監票人、計票人和流動票箱工作人員。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一律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選舉時應當設有秘密寫票處。
每一選民在一次選舉中只有一個投票權。選舉人對于代表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任何選民,也可以棄權。
【釋義】本條是關于選舉人大代表時投票方法和選民在選舉中如何填寫選票的規定。
關于選舉人大代表時的投票方法。本條援引選舉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選舉采用無記名投票方法,也就是堅持秘密選舉原則,即投票人在投票時,在選票上不注明自己的姓名,由自己親自填寫,而且可以在秘密寫票處填寫選票,并由自己親自投進票箱。這樣,投票人不受外界的干擾更有利于投票人按照自己的意愿進行投票,使選舉的結果更加真實。因此,在全省縣鄉兩級人大代表選舉中,都要按選舉法和本細則的規定設立秘密寫票處。
至于選民在選舉中如何填寫選票,本條援引選舉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選民在填寫選票時可作出四種選擇:對于代表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任何選民,也可以棄權。選舉人在拿到選票后,應根據應選名額,在完全自愿的原則下,選擇決定應選人。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按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答復意見,“可以另選其他任何選民”不限于本選區的選民,而是指所選代表的本級行政區域內的選民。提名推薦候選人也是同一范圍。
第三十七條 選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殘疾不能寫選票的,可以委托其信任的人代寫。受人委托代寫選票的人必須按照選舉人的意愿填寫。任何人不得對選民投票作任何誘導或者干預。
【釋義】本條是關于代寫選票的規定。
本條援引選舉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選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殘疾不能書寫選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寫。這是為方便不識字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自己寫票的選民行使選舉權。委托他人代寫選票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委托人不具備填寫選票的條件,如委托人是文盲或者是盲人及其他不能書寫的人;二是接受委托的人必須是委托人所信任的人,委托人可以委托自己的親屬、朋友、同事和任何自己信任的其他選民代自己書寫選票。代寫選票的規定,是為了使不能填寫選票的選民也能行使選舉權,選舉委員會應當為他們寫票提供幫助。
第三十八條 選民在選舉期間外出不能參加選舉的,經選舉委員會同意,可以書面委托其信任的選民代為投票。每一選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過三人,并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為投票。
本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準予行使選舉權利的人員參加選舉,由選舉委員會和執行監禁、羈押、拘留的機關共同決定,可以委托有選舉權的親屬或者其他選民代為投票;被判處拘役、受拘留處罰的人如果在本地,也可以在選舉日回原戶口所在地參加投票。
【釋義】本條是關于委托投票的規定。
委托投票是解決外出選民行使選舉權的問題。本條根據選舉法第四十二條對委托投票予以規范,規定被委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為投票”。這些規定一方面從法律上嚴格保護選民民主權利的正當行使,也從另一個方面防止極少數人利用委托投票形式在選舉中作弊。根據本條的規定,委托投票應符合以下五個條件:第一,委托投票的原因是選民在選舉日期間外出不能親自參加選舉,而不能因為其他原因。如選民因患有疾病行動不便,或者居住分散交通不便,可以在流動票箱投票;選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殘疾不能寫選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寫選票,而不適用委托投票。第二,委托必須以書面的方式。委托人必須書寫委托書,寫明委托何人代為投票,被委托人憑委托人的委托書代其投票,如果僅憑口頭委托,則委托無效。至于什么方式可以視為書面委托,可以根據中央和省委有關文件要求予以確認。第三,被委托人必須是選民。即必須是經過選民登記,確認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中國公民。如果委托沒有選民資格的人代為投票,則委托無效。第四,委托代為投票有一定的限制。即每一選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過三人,否則無效。第五,委托他人代為投票,必須經選舉委員會同意。同時,為保證選舉的真實性,在進行委托投票時,被委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為投票,而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為投票。也就是說,要按照委托人要求投票給某一候選人,而不能想當然地隨意投票或者投給符合自己意愿的候選人。
本條第二款對本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準予行使選舉權利的人員參加選舉,規定由選舉委員會和執行監禁、羈押、拘留的機關通過協商,共同作出決定,可以委托有選舉權的親屬或者其他選民代為投票;被判處拘役、受拘留處罰的人如果在本地,也可以在選舉日回原戶口所在地參加投票,保證了這一部分人員的選舉權的實現。
第三十九條 每次選舉所投票數,多于投票人數的無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數的有效。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多于規定應選代表人數的作廢,等于或者少于規定應選代表人數的有效。
選舉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區全體選民的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過半數的選票時,始得當選。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代表候選人人數超過應選代表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代表人數少于應選代表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時,根據在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本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差額比例,確定候選人名單。如果只選一人,候選人應當為二人。代表候選人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是得票數不得少于選票的三分之一。另行選舉仍有不足的名額,暫作缺額處理。
【釋義】本條是關于確定選舉結果、選票是否有效、如何確定代表候選人當選和再次選舉、另行選舉的規定。
關于確定選舉結果和選票是否有效。投票結束后,對選票進行清點如果每次選舉所投票數多于投票人數,則選舉無效;所投票數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數,則選舉有效。因為如果從票箱里取出的選票,多于發出的選票總數,這意味著有人多投了票、投了假票,或者有其他舞弊行為,所以選舉應當無效。如果從票箱里取出的選票少于發出選票的總數,可能有人領票后未投票,但不影響選舉有效。如果開箱后取出的選票和發出的選票相等,表明無人多領票或無人造假票,領票人全都參加了投票,選舉自然有效。在直接選舉中,選區全體選民的過半數參加投票,所投票數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數的有效。不能以選出的代表不符合結構比例或者其他理由宣布無效。選舉是否有效,由選舉委員會確認公布。
每一選票所選人數,多于應選代表人數的作廢,等于或者少于應選人數的有效。在選舉中,應選代表人數是確定的,如果選票上所選的人數多于應選代表人數,那么在計票中就無法判斷該張選票究竟要選誰為代表,因此該張選票只能作廢票處理。
關于確定代表候選人當選的規定。在直接選舉中,選區全體選民的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過半數的選票,則可以當選,即要求“兩個過半數”。從理論上說,代表候選人獲得選區全體選民的四分之一以上的選票,即可以當選。需要注意的是,如何理解“參加投票的選民”問題。“參加投票的選民”,應是實際上已經投出或者已經依法委托投出選票的選民;沒有領取選票或已經領取選票但沒有投票的,應視為沒有參加投票。如,一個選區共有1000名選民,發出了800張選票,但只收回501張選票,沒有領取選票的200人和領取了選票但沒有投出選票的299人,應該視為沒有參加投票,參加投票的人數應該為501人,當某候選人獲得251張以上選票時,即獲得選區全體選民四分之一以上的選票,應視為達到了“兩個過半數”要求而當選。
關于再次投票。再次投票,是指在選舉中,候選人如果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過半數的選票,但因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所進行的重新投票,以決定最終當選者。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應選代表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果遇到幾個候選人的得票數均超過選票的半數并且相等,而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同時當選就會超過應選代表名額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由于在第一次投票時,這幾個代表候選人已經獲得了過半數的選票,在重新投票時,只是在這幾個具備當選資格的人中確定應當由誰當選。因此,這時不要求必須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的過半數選票,即使所得票數未超過半數,也不影響其當選。
關于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是指在選舉中,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代表的名額少于應選代表的名額時,就不足的名額而進行的選舉。第一,另行選舉時,代表候選人根據在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代表候選人名單。即另行選舉不重新討論協商提出代表候選人。對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進行排列時,應包括在原正式代表候選人之外由另選他人而獲得較多選票的人。第二,另行選舉要實行差額選舉。差額比例仍須符合第一次投票選舉時的差額比例要求。即按照本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差額比例,直接選舉時,代表候選人的人數應多于應選代表名額的三分之一至一倍。但如果只另行選舉一人,候選人應為二人。第三,當選票數要求。代表候選人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是得票數不得少于選票的三分之一,即不得少于參加投票的選民的三分之一。對直接選舉的另行選舉,當選票數的要求低于第一次投票時的當選票數。這是考慮在直接選舉中,參加另行選舉的選民更少,如仍要求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的過半數,則會很難選出代表。另外,正式候選人名單以外的人如果獲得上述選票數,當選有效。
第四十條 投票結束后,由監票、計票人員和選舉委員會的人員將投票人數和票數加以核對,作出記錄,并由監票人、計票人簽字。選票應當封存備查。
【釋義】本條是關于核算選票的規定。
投票結束后,要對選票進行核算。對選票的核算必須準確,這是保證選舉公正性的重要環節。在監票人員監督下,要由計票人員當眾開箱,對票箱內選票清點核實,作出正式筆錄,并由監票、計票人員簽字,它是確定選舉是否有效的依據。
核算選票應當注意幾個問題:(1)查驗發出的選票總數和開箱取出的選票總數,確認選舉是否有效。(2)確定選票上所列正式候選人和另選他人的得票數。對于每張選票也需要確定是否有效。有效票即贊成人選數和應選人數相等或者少于應選人數;廢票即贊成人選數超過應選名額,或者模糊不清無法辨認,或者全部都未按規定的符號填寫的選票;棄權票即全部選票均未作任何標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一張選票上需選舉若干人,所標明的贊成人選未超過應選名額,且又有部分符號不清,無法辨認,部分未標明符號,此種情況應按部分贊成、部分作廢、部分棄權處理,而不要把整張選票作為廢票。(3)在逐個統計候選人和另選人的得票數時,作為一次投票選舉,個人得票最高的不得超過收回選票的總數;所有候選人和另選人的得票數總和也不應超過收回選票的總數乘以應選人數的積。如出現上述超過的現象,則應重新核對計票。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依法對當選代表是否符合憲法、法律規定的代表的基本條件,選舉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壞選舉和其他當選無效的違法行為進行審查,提出代表當選是否有效的意見,向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報告。
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根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出的報告,確認代表的資格或者確定代表的當選無效,在每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前公布代表名單。
【釋義】本條是關于代表資格審查和公布代表名單的規定。
本條是根據2015年修改的選舉法增加的規定。人大代表選出后,其資格并不自然生效,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召開前,還要報該級人大常委會或者鄉鎮人大的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進行代表資格審查,并經本級人大常委會或者鄉鎮的人大主席團確認其代表資格是否有效,確保代表的選舉符合法律規定。
關于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組成。根據地方組織法的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其人選由主任會議在常委會組成人員中提名,常委會全體會議通過。也就是說,縣級以上的各級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必須是常委會組成人員,經主任會議提名,常委會會議通過;不是常委會組成人員,不能被提名為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成員。而鄉鎮人大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人選,由大會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大會全體會議通過;不是鄉鎮人大代表的,不能被提名為鄉鎮人大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成員。鄉鎮每屆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行使職權至本屆人大任期屆滿為止。從湖南省人大近幾屆情況來看,省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人數在11人左右,一般包括有中共黨員、民主黨派、無黨派、群團組織、少數民族等方面的常委會組成人員。一般由省人大常委會分管代表選舉工作的副主任擔任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由是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省委組織部負責人和常委會聯工委主任擔任副主任委員,委員一般由是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有關人員擔任。如果因為代表資格終止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擔任常委會組成人員職務的,其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職務相應終止,如果需要增補新的人選,按照省人大常委會人事任免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縣級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組成人員的產生、補充等,可以參照省人大常委會的做法辦理。鄉級人大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組成人員的產生、補充,按照我省鄉鎮人大工作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的規定辦理。
關于代表資格審查的有關問題。(1)代表資格審查的法律規定。在2015年修改地方組織法、選舉法、代表法之前,法律只原則規定了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代表的選舉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但對什么時候審查、如何審查、審查什么,沒有明確規定。根據2015 年中央轉發的《中共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關于加強縣鄉人大工作和建設的若干意見》的精神,修改后的選舉法增加規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依法對當選代表是否符合憲法、法律規定的代表的基本條件,選舉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壞選舉和其他當選無效的違法行為進行審查,提出代表當選是否有效的意見,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報告。”“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根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出的報告,確認代表的資格或者確定代表的當選無效,在每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前公布代表名單。”(2)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概括起來有四個方面:一是在換屆選舉時審查新選出的下一屆本級人大代表的代表資格是否有效。這時的代表資格審查工作量大、時間緊、任務重,選區或者選舉單位選舉后公布的代表名單,必須經過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對所列代表的資格進行審查。二是審查個別補選的本屆本級人大代表的代表資格是否有效。對選區或者選舉單位和選后公布的代表名單,也必須經過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對所列代表的代表資格進行審查。三是對代表資格終止的情況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根據代表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代表有下列七種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資格終止:地方各級人大代表遷出或者調離本行政區域的、辭職被接受的、未經批準兩次不出席本級人大會議的、被罷免的、喪失中國國籍的、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喪失行為能力的。這七類情形的代表資格的終止,由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報本級人大常委會或者鄉鎮人大。四是對暫停執行代表職務的情形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或者鄉鎮人大報告。代表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時停止執行代表職務,由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①因刑事案件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的;②被依法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正在服刑的。當然恢復執行代表職務也要報告。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這些職責,為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履職、開展工作提供了必要的組織保障。(3)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的具體內容。根據選舉法第四十七條和我省縣級以下直接選舉細則本條的規定,具體內容包括:一是關于當選代表是否符合憲法、法律規定的代表的基本條件。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除外。選舉法第四條也規定了上述內容。選舉法第二十七條還規定,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選舉權利的,經選舉委員會確認,不能行使選舉權。憲法和選舉法這些內容的規定,主要是審查代表有無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二是關于選舉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主要是指代表候選人的提出、確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代表候選人人數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差額比例,參加投票的人數是否符合法定人數,代表是否獲得法定的當選票數,是否采用無記名投票,選舉過程是否符合選舉法的其他規定等。三是關于是否存在破壞選舉和其他當選無效的違法行為。比如,當選代表是否存在賄選情況,是否直接間接接受了境外機構、組織、個人提供的與選舉有關的任何形式的資助,以及其他破壞選舉的違法行為等。
根據選舉法第四十七條和本條規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依法進行審查后,要提出代表當選是否有效的意見。對符合法律規定的,提出確認代表資格的意見;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或者以違法行為當選的,提出個別代表當選無效的意見。在每屆人大一次會議召開前,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或者鄉鎮人大主席團提出關于新一屆人大代表的代表資格的審查報告。
關于確認代表資格和公布代表名單。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經審查提出關于代表資格審查的審查報告后,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或者鄉鎮人大主席團要根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審查報告,確認代表的資格有效或者個別代表的當選無效,在每屆人大第一次會議前公布代表名單。此時公布的代表名單,為新一屆人大的正式代表名單。這里需要說明的是:(1)在2015年修改選舉法時,賦予了鄉鎮人大主席團在鄉鎮人大換屆時的一項職責就是,鄉鎮人大主席團根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出的報告,確認代表資格和公布代表名單,由過去規定鄉鎮人大確認代表資格并公布代表名單改為由鄉鎮人大主席團確認,并公布代表名單。鄉鎮人大主席團的職責包括鄉鎮人大換屆選舉和補選代表時的代表資格確認。根據代表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代表因刑事案件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的;被依法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正在服刑的,暫時停止執行代表職務的,由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或者鄉鎮人大報告。代表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鄉鎮的人大代表資格的終止,由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報本級人大,由本級人大予以公告。就是說,暫停執行代表職務、終止代表資格,還是由鄉鎮人大予以公告,而不是由鄉鎮人大主席團公告。(2)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或者鄉鎮人大主席團提出代表資格的審查報告,確認代表資格或者宣布個別代表當選無效,不須經過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3)代表資格審查主要是審查當選代表是否符合憲法法律規定的代表條件,選舉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壞選舉和其他當選無效的違法行為。至于當選代表本身有無缺點,是否優秀、先進,不屬于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審查范圍,不能因此撤銷代表資格。如果當選的代表確有錯誤或違法行為,不適宜擔任人大代表的,可以由本人辭去代表職務或者由原選區或者原選舉單位依照法律規定予以罷免。根據中央和省委有關文件精神,要加強人大代表的資格審查工作,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或者以違法行為當選的,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應當在報告中提出個別代表當選無效的意見 由本級人大常委會或者鄉鎮人大主席團確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應當認真受理對當選代表的舉報,及時交有關方面調查處理;對被舉報的當選代表問題線索清晰但尚未核實清楚的,由有關方面繼續調查,可以延遲提出其當選有效或者無效的意見。
來源:《湖南省縣鄉兩級人大換屆選舉工作手冊》 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 湖南省人大常委會選舉任免聯絡工作委員會 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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