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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縣鄉兩級人大代表選舉選民登記
時間:2021-07-19 01:10:07點擊數: 來源: 懷化人大
第三篇 縣鄉兩級人大代表選舉選民登記

 

編者按:根據省人大常委會關于縣鄉兩級人大換屆選舉時間的決定,按照縣鄉兩級人大代表換屆選舉同步進行的原則,我省將于8月、10月下旬分別依法召開新一屆鄉級、縣級人大第一次會議。人民之友新媒體推出縣鄉兩級人大換屆選舉工作操作程序解答,供參考。

 

選民登記是直接選舉中確認選民資格的法律程序,是選舉的一項基礎性工作,其基本要求是保障有選舉權的公民能夠依法參加選舉,防止沒有選舉權的人參加選舉。而且,任何具有選民資格的公民只有經過選民登記這一法律程序,才能依法參加選舉。選民登記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第三篇 縣鄉兩級人大代表選舉選民登記

 

一、選民資格審查

我國憲法第三十四條、選舉法第四條對選民資格作出了明確規定,根據憲法和選舉法的規定,我省縣級以下直接選舉細則對選民資格作出相應規定,即凡有本行政區域內常住戶口或者居住證的年滿十八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權參加本行政區域內的選舉;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這是審查判定公民是否具有選民資格的依據和標準。法律規定,選民資格必須具備三個條件:一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旅居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縣鄉兩級人大代表選舉期間在國內的,可以參加原籍地或者出國前居住地的選舉;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因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而不能成為我國選民。二是年滿十八周歲。年滿十八周歲是指公民在選舉日時已滿十八周歲,而不是指公民到其出生日或選民登記日時已滿十八周歲。三是沒有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要注意公民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與停止其行使選舉權的區別。公民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就不具有選民資格;被停止行使選舉權是指具有選民資格的公民因有法定情形而被停止選舉權,不予登記,停止行使選舉權,這是對具有選民資格的公民的一種特別規定。

二、選民登記造冊

對選區內經過選民資格審查后符合資格條件,且又沒有被有關機關單位依法決定停止選舉權的公民,應依法登記造冊。經登記確認的選民資格長期有效。

根據選舉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的若干規定》和我省縣級以下直接選舉細則的規定,下列兩種人員停止行使選舉權,不予登記:一是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選舉權利的,經選舉委員會確認,不列入選民名單。二是因危害國家安全罪或者其他嚴重刑事犯罪案件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的人,經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決定,在被羈押期間停止行使選舉權利。下列人員準予行使選舉權利,給予登記:(1)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沒有被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2)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沒有決定停止行使選舉權利的;(3)正在取保候審或被監視居住的;(4)正在受拘留處罰的。以上未停止選舉權利的人員參加選舉,由選舉委員會和執行機關共同決定,可以在流動票箱參加投票,或委托有選舉權的親屬或者其他選民代為投票;被判處拘役、受拘留處罰的人還可以在選舉日,在有監管下組織其回原選區參加選舉。

選民登記工作法律性、技術性強,工作量大,要求嚴肅認真,細致周密。根據選舉法和實際情況,在選民登記工作中,可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采取補充登記和重新登記兩種方式。按照選舉法第二十七條“經登記確認的選民資格長期有效”的規定,凡是上次換屆選舉時選民登記名冊保存完整的選區,可以以上次選民登記名冊為基礎,將上次選民登記后新滿十八周歲的、從其他選區遷入的、被剝奪政治權利期滿后恢復政治權利的和已被取消停止行使選舉權的選民,核實準確后,進行補充登記;將已遷出本選區的、已死亡的和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依法被停止行使選舉權的人,核實準確后,從選民名冊上除名。凡是上次換屆選舉時選民登記名冊保存不完整的,或選區人口數有很大變動的,要重新進行選民登記。

為了切實解決選民登記難的問題,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建立與全國聯網的選民登記信息平臺,以公安部門提供的人口信息為依據,同時收集其他方面人口信息資料,從而減少人工操作,提高選民登記的自動化、信息化和準確率。

三、公布選民名單

選區在選民登記工作完成后,應依法公布選民名單。選舉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選民名單應在選舉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這樣做可以減少和避免登記工作不漏登、錯登、重登,保證選民有充分的時間醞釀、討論代表候選人,選舉委員會有時間處理選民對選民名單的不同意見。

選民名單應采取張榜公布的形式,注意以下幾個問題:(1)選民名單要以選舉委員會的名義公布;(2)選民名單應張貼在公共場所,位置要醒目,字跡要清楚;(3)選舉委員會要制定選民名單格式,統一張榜公布;(4)運用多種方式告知選區的公民閱看,如有漏登、錯登、重登的,要及時按照法律程序進行糾正,并再行張榜公布,直至準確無誤為止。同時,選舉法還規定,實行憑選民證參加投票選舉的,應當發給選民證。

四、處理公民對選民名單的不同意見

對公民就公布的選民名單提出不同意見,應當給予高度重視。根據選舉法第二十九條和我省縣級以下直接選舉細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選民名單有不同意見可以在公布選民名單五日內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選舉委員會接到公民對選民名單的申訴后,應當在三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如果申訴人對選舉委員會的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在選舉日的五日以前向選區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在選舉日以前作出判決。人民法院審查選民資格案件時,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起訴人、選舉委員會的代表和有關人員應當參加,人民法院的判決為最后決定,當事人應當服從。即使對人民法院的判決不服,也不能向上級人民法院上訴。

 

鏈 接

《湖南省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細則》釋義

第十九條 凡有本行政區域內常住戶口或者居住證的年滿十八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權參加本行政區域內的選舉;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釋義】本條是關于選民資格和候選人資格的規定。

選民資格指公民具備什么條件可以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本條是援引選舉法第四條而作出的規定。也就是說,凡是本行政區域內年滿18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只要沒有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都具有選民資格,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從廣義上講,選舉權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規定享有選舉國家代表機關代表或其他國家機關領導人員的權利;被選舉權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規定享有被提名推薦為國家代表機關代表或其他國家機關領導人員的候選人,并當選為代表或其他國家機關領導人員的權利。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普遍原則,是指公民取得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條件只要求為本行政區域公民、已經成年、享有政治權利,除此之外沒有其他任何限制。

依照本條規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公民只要擁有本行政區域內常住戶口或者居住證,到選舉日為止年滿18周歲,享有政治權利,就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不論他是哪個民族,是男是女,是否信仰宗教或信仰什么宗教,教育程度和經濟狀況如何。也就是說,本行政區域內的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不因公民天生的差別和后天的經濟、教育等條件造成的差異而受到影響,這對于每個公民來說體現了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的普遍性。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公民政治權利的重要內容。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第二十條 因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罪或者其他嚴重刑事犯罪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的人,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在被羈押期間停止行使選舉權利。

上述人員的名單,由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在選民登記前通知縣級選舉委員會,并由縣級選舉委員會通知所屬各選區和鄉級選舉委員會。

【釋義】本條是關于停止選民行使選舉權利的特別規定。

世界各國對參加議會選舉的選民資格在特定條件下,都有不同程度的限制。為了指導縣級以下人大代表的選舉工作,198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直接選舉若干規定第四條對公民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因反革命案(1997年7月3日八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修訂刑法,已將“反革命罪”修改為“危害國家安全罪”)或者其他嚴重刑事犯罪案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的人,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在被羈押期間停止行使選舉權利。”本條就是援引全國人大常委會直接選舉若干規定的上述要求作出的相應規定。

為了方便選舉機構掌握選民人數,對于上述停止行使選舉權利的人,本條進一步明確,由檢察院或者法院將相關人員名單在選民登記之日前通知縣級選舉委員會,并由縣級選舉委員會通知所屬各選區和鄉級選舉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 下列人員準予行使選舉權利:

(一)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二)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而沒有被決定停止行使選舉權利的;

(三)正在取保候審或者被監視居住的;

(四)正在受拘留處罰的。

【釋義】本條是關于對已受到刑事判決、行政處罰的人員和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被依法采取強制措施的選民行使選舉權的特別規定。

198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直接選舉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準予行使選舉權利的為下列人員:(一)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二)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沒有決定停止行使選舉權利的;(三)正在取保候審或者被監視居住的;(四)正在受拘留處罰的。

本條援引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直接選舉若干規定的上述規定。為了保證上述人員的政治權利,以上所列人員參加選舉,由選舉委員會和執行監禁、羈押、拘留的機關共同決定,可以在流動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選舉權的親屬或者其他選民代為投票。被判處拘役、受拘留處罰的人也可以在選舉日回原選區參加選舉。

第二十二條 公民對于公布的選民名單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在選民名單公布之日起五日內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選舉委員會受理申訴后,應當在三日內作出處理決定。申訴人如果對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在選舉日的五日以前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在選舉日以前作出判決。人民法院的判決為最后決定。

【釋義】本條是關于對選民名單不同意見的處理規定。

如果公民對于選民名單有不同意見,可以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這是非常必要的。因為選民名單出現錯誤,就可能使本來享有選舉權利的公民失去參加選舉的機會,或者使沒有選舉權的人員卻參加了選舉。本條根據選舉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了兩種解決辦法:

第一,可以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選舉委員會接到公民的申訴后應在三日內作出處理決定。由于從公布選民名單到選舉日只有十五天的時間,選舉委員會必須抓緊時間及時處理申訴意見,否則可能會影響個別公民選舉權利的行使。同時依照選舉法和本細則的規定,申訴人對處理決定不服,還可以向法院起訴,如果選舉委員會拖延了時間,最后就可能來不及糾正。

第二,如果申訴人對選舉委員會的處理結果不服,可在選舉日的五日以前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法院應在選舉日以前作出判決。之所以規定申訴人應在選舉日的五日前向法院起訴,是因為法院受案后要充分調查取證,如果沒有一定時間,就會影響法院對案件的正確審理。規定法院應在選舉日前作出判決,是由選民名單案件的特殊性所決定的。對于選民名單案件,法院如延誤了時間,在選舉日之后才作出判決,即使確認申訴人應列入選民名單,也失去了意義,使申訴人失去了行使選舉權利的機會。另外,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為最后決定,是因為法院處理案件之前,已由選舉委員會對選民申訴作出處理決定,法院是對處理決定不服的起訴的審判。所以法院的判決為最后決定,當事人應當服從。即使對法院的判決不服,也不能再向上級人民法院上訴。

第二十三條 選民登記按選區進行。選民一般應當在本人戶口所在地或者工作單位的一個選區登記。

經登記確認的選民資格長期有效。每次選舉前,對上次選民登記以后新滿十八周歲的、被剝奪政治權利期滿后恢復政治權利的選民,予以登記。選民經登記后遷出原選區的,列入新遷入的選區的選民名單;對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從選民名單上除名。

【釋義】本條是關于選民登記的一般規定。

選民登記是選舉機構對依法享有選舉權的公民實行登記造冊,以便參加投票選舉的一項選舉制度。選民登記是確認選民資格的必經法律程序它是保證享有選舉權的公民不被剝奪投票權和防止沒有選舉權的人員參加投票的重要環節和必要措施。如不經過這一法律程序,選舉時就會發生混亂,分不清誰有選舉權,誰沒有選舉權。如何進行選民登記,各國的做法不盡相同,但大體上可分為非本人登記和本人登記兩種。在我國的直接選舉中,選民登記都是按選區進行的,一般采用“登記選民”和“選民登記”相結合的方式進行,以防止或者減少錯登、漏登、重登現象的發生。本條關于選民一般應當在本人戶口所在地或者工作單位的一個選區登記的規定,是基于長期以來我國選民登記辦法是以戶籍制度和工作單位為基礎的,也是符合選舉法規定精神的。

關于選民登記方法。選舉法規定選民資格一次登記,長期有效。本條援引了選舉法這一規定。在實際操作中,只要第一次選民登記時對選區內的選民進行全面登記,在以后的選民登記中做好“三增三減”工作即可,增加前一次選民登記后新滿十八周歲的、被剝奪政治權利后恢復政治權利的,以及新遷入本選區的選民;減去死亡的,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以及新遷出本選區的選民。

第二十四條 對下列人員的選民登記作如下規定:

(一)戶口在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縣屬機關、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在本縣的一個選區登記;

(二)戶口遷入、遷出,其手續在選舉期間尚未辦理完畢且在現居住地居住期限不滿一年的,由原戶口所在地的選區登記;在現居住地居住期滿一年以上但沒有轉入戶口的,憑原選區選民資格證明或者居住證、房屋產權證、住房租賃合同等有效證明之一,可以在現居住地的選區登記,由現居住地的選舉委員會函告其戶口所在地的選舉委員會;

(三)無法行使選舉權利的精神病患者,經選舉委員會確認后不予登記;依法必須隔離的傳染病患者,由選舉委員會委托實施隔離治療的醫療機構登記;

(四)旅居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期間在本省內的,可以在原籍地或者出國前居住地登記并參加選舉;

(五)工資關系在原工作單位的退休、離休人員,可以在原工作單位、常住戶口所在地、現居住地之中選擇一個選區登記,并由登記地的選舉委員會函告其他相關選舉委員會;

(六)按本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準予行使選舉權利的人員,在本人原戶口所在地或者原工作單位的選區登記;

(七)經與其共同生活的親屬確認無法取得聯系的長期外出人員,可以不予登記。

【釋義】本條是關于選民登記的特殊規定。

本條特殊規定的選民主要包括七類人員:戶口在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縣屬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的職工;戶口遷入遷出,但手續沒有辦理完畢的人員;無法行使選舉權的精神病患者和依法必須隔離的傳染病患者;旅居國外的公民在選舉期間在本省的;工資關系在原工作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因各種原因被刑事、行政處罰的人員;無法取得聯系的外出人員。本條對上述人員如何進行選民登記規定得比較明確。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本條第二項規定,實際上就是流動人口的登記參選問題。目前,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流動人口日漸增多,給縣鄉人大的換屆選舉提出了新的課題。對于外來人口參加本地選舉,全國人大常委會直接選舉若干規定的內容是:“選民在選舉期間臨時在外地勞動、工作或者居住,不能回原選區參加選舉的,經原居住地的選舉委員會認可,可以書面委托有選舉權的親屬或者其他選民在原選區代為投票。選民實際上已經遷居外地但是沒有轉出戶口的,在取得原選區選民資格的證明后,可以在現居住地的選區參加選舉。”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人戶分離現象不斷增加,給選民登記工作增加了難度,錯登、漏登、重登的情況時有發生,在流動人口中很少有人主動委托別人在原選區代為投票,取得原選區選民資格證明后在現居住地參加選舉的人也很少。選舉法及其若干次修改對流動人口參選也沒有作出統一規定。為了在縣鄉兩級人大換屆選舉中保障流動人口的選舉權利,根據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和省委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各地各部門提出的意見,本條第二項對流動人口參加現居住地選區的選民登記作了進一步的規定,只要在現居住地居住期滿一年以上,雖然沒有轉入戶口但可以憑原選區選民資格證明或者居住證、房產證、住房合同等有效證明之一,就可以在現居住地的選區登記,由現居住地的選舉委員會函告其戶口所在地的選舉委員會。這樣既避免了選民為開資格證明而耽誤時間和消耗精力,也減輕了原選區的工作量。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答復意見,在選舉期間,由于工作調動、搬遷、復員、退伍、結婚等原因新來本地的人員,首先應問明他們在別處是否已參加過本屆選舉。對沒有參加過本屆選舉的,凡能確認具有選民資格的應予登記。

第二十五條 計算公民是否年滿十八周歲,應當算至當地的選舉日為止。

【釋義】本條是關于公民參加選舉的法定年齡的規定。

按照我國憲法和選舉法規定,擁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法定年齡為年滿十八周歲。根據這一規定的法理精神,結合選舉工作實際,該條明確規定,公民是否年滿十八周歲,應以當地選舉日為截止時間,不能只計算到選民登記那一天為止。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本細則原有規定為:“計算公民是否年滿十八周歲,應算至當地的選舉日為止。用農歷記出生日期的,按公歷換算。”當時是針對我省農村多以農歷計算年齡的實際情況作出的規定。根據我國現行有關法律,公民出生時間應以出生后在公安機關的戶籍登記和居民身份證的時間為準,其出生時間原則上不能更改;同時,法律只賦予了公安機關更改公民出生時間的職權,沒有賦予公民本人及各選區負責選民登記工作的人員換算或者更改公民出生時間的權力。因此,本條只原則規定公民年齡算至當地的選舉日。

第二十六條 選民名單由選民小組登記造冊,選區匯總,由選舉委員會委托選區選舉工作小組或者選民小組于選舉日的二十日以前張榜公布。若有遷入、遷出、死亡的,應當予以補登或者除名;發現錯登、漏登、重登的,應當予以糾正。經選舉委員會審查后,頒發選民證。

【釋義】本條是關于選民名單登記造冊、匯總、公布和發放選民證的規定。

選民名單的登記造冊、匯總和公布非常重要。本選區內誰有選民資格,須通過選民名單的登記造冊、匯總和公開確認。選舉法沒有具體規定由誰對選民名單進行登記造冊、匯總和公布,該條的選民名單由選民小組登記造冊、選區匯總,由選舉委員會委托選舉工作小組或者選民小組張榜公布,是根據我省以往直接選舉實踐經驗而作出的規定。

規定選民名單應當在選舉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一是為了選民有充分的時間討論、協商代表候選人;二是使被提名的代表候選人有時間向選民介紹自己的情況;三是使公民有充分的時間對選民名單提出不同的意見,并由有關機關進行處理。這個期限的規定,也是援引選舉法的相應規定而作出的。

根據選舉法第三十七條和本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選民根據選舉委員會的規定,憑身份證或者選民證領取選票。具體采取哪種方式,由選舉委員會決定。如果規定選民憑身份證領取選票,就不必發放選民證。如果規定選民憑選民證領取選票,在公布選民名單時,就應當同時發給選民證;選民憑選民證領取選票,參加投票選舉。

來源:《湖南省縣鄉兩級人大換屆選舉工作手冊》 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 湖南省人大常委會選舉任免聯絡工作委員會 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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